5 安全生产组织与责任体系
5.0.1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管理、实施的机构或岗位。
5.0.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岗位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0.3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4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企业中长期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 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3 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应承担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互相配合,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下列主要职责:
1) 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和改进;
2) 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生产计划、布置、实施的安全管理;
3) 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物资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4) 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施工临时用电及机具设备的安全管理;
5)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岗位)负责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
6) 其他管理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人员配备、资金、教育培训、卫生防疫、消防等安全管理。
5.0.5 施工企业应依据职责落实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6 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应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