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 ,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 ,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