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