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 ,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  第九《条(作业指导) 】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