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 第:八条(限制》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