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