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  第九条(—作业:。。指导)  》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