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