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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八条(》限制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 ,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