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