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