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 ,。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 第八条(限制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 ,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