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  (2005【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  (二)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三】)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等燃《气管道?附属构筑物》以及补偿《器,、放散管等相关设】。备;   (四)】。。标志桩、测试桩、】里程桩、警》示牌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识别标志;!   (五)管堤】、管桥、《管基等与燃气管道】相关的固定装—置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及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 【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   —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领导   本市【公安、河道、航【道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管道企业》的义务)   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燃气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二)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 —。  (三)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四)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五)【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   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   【第六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范围《内的区域;  【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 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   (》。一)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米】至6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 第七条(禁止行】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限制行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管道企《业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建设单】位与管?道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专家论证后—协调解?。决   第九条(作!业指导)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条(管《道设施的迁移)【  : 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会同管道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警示标志《的保护)   【禁止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   对》。占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燃气等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应急处理预!案,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不间断的抢修、!抢险作业直至抢修】、,抢险完毕《。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 第十四《条(社会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义务发!现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并】向燃气、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报《告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管道企?业未履行保护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管道企业》未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包建设工《程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委托)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可以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委托市燃—气管理处实》施 :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984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