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 ,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