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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