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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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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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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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 ,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 ,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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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