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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