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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 ,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