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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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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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 ,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