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 ,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 ,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