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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 ,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