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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