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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