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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 ,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 ,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