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17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 (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
【。(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
(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 (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
!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主要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建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前?7个工作日》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信息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住:宅工程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先组织分户》。验收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并及时向《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及其他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照要求设置永久【性标牌未按照要【求设置的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 ,交通、水利、消防】、环保?、,人民:防空、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寿命—、性:能,指,。标、承重结构位【置、管线布置、【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及:。使用维护保养—要求、禁止事—项等
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说【明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二)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勘察】、设计单位还—应当: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三)!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其他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九条! 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监测要求及监测】控制:限值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审查责任
!。
第:四章 施工》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项目:、技术、《质量和安全负责人】以及: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等施工《管理人?员;
《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当由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质量!。检查员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
!(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 (五)建》立工程资《料档案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
(六)!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化!施工的要求》施工并?按时进行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 (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八)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等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九【)依法?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 ,(十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上报;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不】得降低资格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书【面详细?。说明双方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项目重》大危险源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明确—下列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影响到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及》建筑物沉降观测方】案,等
?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除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前应当编制安【全可靠?的拆除施工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拆除工程负【责人;拆除现场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等措施!;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专人监护
— 第二十《七条 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对所生产、销!售及租赁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首次出租或者安装起!重机械?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登记: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 禁止出租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检—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建立:专项试验室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中的混凝土质量负!责
?。 禁:止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按照监理规划、细!则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监理;【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并督促落实【;
? (三)核查施工总!承包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核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设】备等进行检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取》样送检见《证,计划:并按照?规定对取样》、封样及送检进【行见:证;对施工单位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审查;
】 (?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及分项工程;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审查施工单位!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七)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资【格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当《重新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监!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或者【伪造检测、监测【报告
?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因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缺陷?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修费用;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因多》。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费用由各》方按:照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及时维修因》拖延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保修书承【诺予以维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可以先行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后向原—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使用方或者第三!。方,应当对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 第?四十一条 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方式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进【行保证采用上述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质【量保修保证金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和—装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自行】。业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二)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 (三?。)发现质量和—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监》督建设单位负责【中止期间的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建设【单位未向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或!者进行交底的提供】。的场地不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停工;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委托检测、!监测或者委托的检测!、监测机构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三):。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或者未对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工程】。实,体部分责令》拆除;
《 (四)建—设单:位,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单位对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擅!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的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部【。分部位已《被隐蔽不具备—重新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部位进行检】测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七)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未向《。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使用《说明书或者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二)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涉及施】工安全的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处施工!单位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项《目负责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及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项目?负责人变更》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责:。令改正处施工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向不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采购《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供应未经出厂【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供应?。。混凝:土合同?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担返工及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 ,。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不满足工程监理需求!或者监?。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未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擅自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令改正并处监】理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转包检测业》务倒卖?、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范围或?者挂靠其他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业务或【者未: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监测机构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不承担保修责【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其: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谋取其他利益的;
! (三)》对涉及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1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