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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按照【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原【则确定本《。地区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定期】。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过可开采《量指标?   地下水超采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可》开采量?指标制定地下—水超:采区逐年核减取水】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 】  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第八】。条 在初始水—权明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市场配?置、政府《调控相结合的—水权转让《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区域、行业、取用水!人之间进行水权交】易   《第九:条 本区域取水【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需新增】取水的应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调剂《解决:用水   》通,过水:权转让方《式申请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   利用再生!水、矿井排》水,、,苦咸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  第十条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除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用水指标外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第十一条 对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事项时】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用于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和城镇《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万立方【米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万,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河道外!渔业取?用水许?可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生?态绿化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集!蓄利用雨水确需【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许可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分级【管辖权限执行  】。 第十五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2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水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地下《水取水审批权限【   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取水井》的数: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许可水《量应当累计计—算  ? ,石羊河流《域内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采!煤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   采【煤,取排:水量可?计量的煤矿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地下水管理权限】执行;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煤矿按照采矿量确】定取(排)水许【可管理权限具—。体为   (一)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1《50万?吨以上(含1—50万吨)、300!万吨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单矿井设计—年产量在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同一企业所【属单矿井应》累计计算《确定分级《管辖权限《   第十七条 】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 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 ,(一)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装机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装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市区或—。在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由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审!批 :  :第二十条 》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电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资源的按照实际【。取水用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地?。表,水或水力发电—取水:许可管辖权限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区域的】上年度实际取—水总量统计报表【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时?。报送流域管理机构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对取?水用途发《生改变或《实,。际用水量未达到许可!水量的取水许—可证进?。行变更或核减—建立取水许可—统计台账及时更新取!水许可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石羊》河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地】下水取水许可水资源!费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以及地源热》。泵取水水资源费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二十!四条 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火力发电》循环式等工》商,业用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   第》二十五条 城镇公】共供水按照实际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用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 第二十七》。条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0》001元/千瓦·时!   水力发电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0005元/!千瓦·时《其他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 》  第二十八条 】洗浴、洗车、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  》 第二十九》条 其他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一)!开采原?油和进行冶炼加工的!石油生产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 —  (二)采煤排水!水,资源费按疏干排【水量计征标准为河西!地区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08?0元/立方》米采煤排水量无【法计量的按》照采:煤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河,西地区0》70元/吨其—。他地:区,050元/吨;】   (三)其他采!用井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取(排)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照采《煤排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开采地热】水、矿泉水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标准为300元/!立方米   —。第三十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如需调!整由省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水资源?费,计入取用水》人,成本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不同供!水对象或用途将水】资源费核入供水水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集中供水企业(单!位)的不同供水对】象核定实际取水量】分类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征》收,水,资源费若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无《法计:量可根据有关标【准和取用水》企,业,制水损失或实际自用!电,量情况进行核—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一)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   (二》)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   (《三)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财政部门!应将所征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三:十七条 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  省以下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水资源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未足额征《收或者?。未按规定上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核减该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