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查与验收
8.1 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8.1.1 门式脚手架搭设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门式钢管脚手架》JG 13的规定对门架与配件的基本尺寸、质量和性能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8.1.2 施工现场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应标志清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架与配件表面应平直光滑,焊缝应饱满,不应有裂缝、开焊、焊缝错位、硬弯、凹痕、毛刺、锁柱弯曲等缺陷;
2 门架与配件表面应涂刷防锈漆或镀锌;
3 门架与配件上的止退和锁紧装置应齐全、有效。
8.1.3 周转使用的门架与配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经分类检查确认为A类方可使用;B类、C类应经维修或试验后维修达到A类方可使用;不得使用D类门架与配件。
8.1.4 在施工现场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对门架和配件采用目测、尺量的方法检查一次。当进行锈蚀深度检查时,应按本标准附录A第A.3节的规定抽取样品,在每个样品锈蚀严重的部位宜采用测厚仪或横向截断的方法取样检测,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8.1.5 加固杆、连接杆等所用钢管和扣件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管壁厚的负偏差超过—0.2mm时,不得使用;
2 不得使用有裂缝、变形的扣件,出现滑丝的螺栓应进行更换;
3 钢管和扣件宜涂有防锈漆。
8.1.6 底座和托座在使用前应对调节螺杆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进行检查。
8.1.7 连墙件、型钢悬挑梁、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