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北政—〔2004〕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建筑装饰下【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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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一)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
? (二)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
《 ,第,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在注册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能!。对独立的建设工程】肢解后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三)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并】有银:。行或财政部》门证明;《。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五)进入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销售、?工程监理等单位来】本州:承揽业?务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青海省—。省外建设队》伍进青登记》表
:第十:六,条 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州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工【作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活动
第十【九条 300—㎡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
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须,征得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价格《规定合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用户质《量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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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 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 》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发包的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六:。)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即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 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
(?七)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八) 》使用未进行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的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