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北政—。〔2004〕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建筑装?饰下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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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 (一)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
】 ,。(二)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
—第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在注册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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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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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能》对独立的《建设工程肢解后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三)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并有银《行或财政《部,门证明;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 ,(五)进《入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销?售、工程监理等【单位来本《州承揽业务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青海省省外建—设队伍进青》登记表
第十—六条 ?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州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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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活动
!第十九条 30【。0㎡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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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
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须征?。得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价】格规定合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用户质量】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 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 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发包的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六)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即从事【。建筑活动的;
【 , (二) 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
》。。(,七)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八) 使用未!进行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的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