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北政〔2004】〕,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含建!筑装饰?。下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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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一)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
(二《)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
【 第?六条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方可在注册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三章: 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取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四!。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能对独立的建—设工程肢《解后: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立项;—
(二)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三)》已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资金落?实并有银行或财政】部门证明;
— (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齐】全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 (:五)进入州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按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省外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销售、》工程监理等单—。位来本?州承:揽业务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青,。海省:省外建设队伍—进青登记表
第【十六条 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州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发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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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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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活动
第!十,九,。条 300》㎡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供审查】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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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应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或使用劣】质建筑材料、—建筑工业产品和【设备
?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验收为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建筑产品实【行,保修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建】筑材料的价格以及】人工、机械费—用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设工程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建设?。工程概算的调整须征!得,同级计划《等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均应当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价格规定】合理计价《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投诉制度对用户【质量投诉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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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未报《建或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 向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建设工程的》。;
:(三) 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标底【的;
(五)将【能够独立发包的工程!肢解招标发包的;
!(六:)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八)》其他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资,质,审查手续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即从《事建筑活动的;
! (二) 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
(三!)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测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的【;
:。。。(七)? 参加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抬!高或压低标价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八) 使》用未进行验收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产品的
第三!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建筑市《场管:理的其他人》。员在建筑市场交易】或者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建!筑市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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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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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州人!民,政府批转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