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检《验数量
】
3.4《.1 本》。节所规定《的检验数《量抽检比例在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验数:量
—
,3.4.2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取源部件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取源部件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取源部件!应按温度、》压力、流量、—。物位、分《析等用途分类—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件,
,
:
3.4.【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设备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设备应按—类型各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
3.4.—4 单独》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20》%且不得少于1台成!排设:置的仪表盘、—柜、箱安装应抽检3!0%且不得少于1排!
《
3.4.5 !仪表电源设备—的安装应全部检【验
【3.4.6》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外的仪表线路安!装应按系《统,抽检30%
【。。
:
3.4.7【 ,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管!道,安装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管道安装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管道应—按系统抽检》30:%
3】.4.8 》 脱脂工程》应全:部检验
—。
3.4.【9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内的仪表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0? 仪表接》地安装工程应全部检!验
》
3.4》.11 《 隔离与《吹洗防护《工程应全《部检验?
3【.4.12 防腐!、绝热、伴热工程】应按系统抽》检,30%
!3,.,4.13 用于高!温、低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的仪表设《备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计量、《安全监测报警和【联锁系统的仪表单台!校准和试验》应,全部:检验其他仪表的单】台校准和试验应按系!统抽检30》%且不?得少于1台(件)】。
,。
3.【4.14《。 , 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3.】4.:15 综合—控制系统的试—验应全部检验
【
《
,3.4?.16 仪表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应全部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