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岩质基坑开挖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软地质岩石和强风化岩石,可以采用机械开挖或人工开挖。对于坚硬岩石宜采用爆破开挖。爆破开挖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报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再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做好安全准备工作。爆破器材不能过期或变质,爆破器材临时储存及修建临时爆破器材库房必须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修建临时库房应通过安全评价合格的程序要求。对开挖区周边有防震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的地区进行开挖,宜采用机械与人工开挖或控制爆破。
9.3.2 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距离建(构)筑物较近时,宜采取现场爆破质点振动监测。质点振动速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条文说明表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