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02-2018 建标库

5  基础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注:1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

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