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2 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 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3.0.2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和技术交底资料;
3 工程测量、定位放线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5 施工记录及施工单位自查评定报告;
6 监测资料;
7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8 检测与检验报告;
9 竣工图。
3.0.3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检验项目应制作表格,并应做相应记录、校审存档。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
3.0.6 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当本标准有具体规定时,应按相应条款执行,无规定时应按检验批抽检。检验批的划分和检验批抽检数量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执行。
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3.0.8 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钢材、焊接材料和连接件等原材料及成品的进场、焊接或连接检测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3 砂、石子、水泥、石灰、粉煤灰、矿(钢)渣粉等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