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
: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一条?。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 ,。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 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
: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