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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 ,第四条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第五条 《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第六:条, ,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  :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