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 第四条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九条《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  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