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
?第四:条 :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第》五条 ?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
: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 , 第十条《 ,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一条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 ,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