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 ,第三条 《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
, :。第,四条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 ,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 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 第十九条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 ,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