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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 】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   第六条 【。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 ,。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  第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第二十?条,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