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 第八条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 :第十四条 》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第十【五,条 :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第》二十条 《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