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20?18:年3月?1,。6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化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森【林包括天然林—、人工?林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编制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护、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造林绿《化和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 :林地承包期限最长为!70年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获!得,宜林土地使用权开】展植树造林》
《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宜林土《地其所有权不—。变营造?的林木归经营者所】有可继承、转让【、租赁和《拍卖期限《。为原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
! :。依法取得宜林‘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植树造林或者建设】林业设施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宜林‘四荒’土地!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全县造林绿!化,月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活动
第六】条 有植树义【务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应当完成植】树,三至五株《。鼓励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七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兼顾农《、林:、牧:各业的发《展
? 退?。耕还林坚持政—策引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谁退耕】、谁还林、》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
】 第八条 》 营造林木应当【按照城乡建设和植树!造林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交通、水利、防】洪、电力、通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安全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 国有林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护林制—度划:分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员报酬 【
公路两旁、河!流两侧、水库周【围、城镇《街道两侧的林木【以及学校、机关单位!在院内种植的林【木由营造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第十!。条 引种》外域植?物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制度防止】有害物种侵入 【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木繁育【的监督管理工作 】
?鼓励和?。支持:各种:经济:组织:、个人?兴办苗圃《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三条 全!县天然林《区划定为永》久,性禁牧区《禁止采伐、开—垦、放牧、狩猎、】采石:、采矿、采砂、取土!、采种?、砍柴、挖草皮、】葬坟等毁坏林—地、林木《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森林内野》炊、:农家乐等旅游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组织防】治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及【时采购药、》械加强技《术服务具体》负责落实《防治:。预案 ?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制定防?火预案建《设防火通道配置防火!器材:设施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执行
—。 每年十《月初至翌年》。五月底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性质
! :第十七?条 :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后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执行;没有协议【或者裁?决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之间?、个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村(《社)与村(社)【、村(?社)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乡(镇)!。与县属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争议《涉及邻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四)涉《及行政区划的林地】争议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区划部》门裁定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争》议各方应当维—持林地现状不—得扩:大事态?。毁坏林地《、林木和林》业设施 《
第二十条 】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其半成品!出入县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木!材运输证和检—疫证明 《
无检疫证明】的应当接《受检疫并《缴纳检疫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三)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禁牧区放牧的【按每次每羊》单位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在!禁牧区?。挖草皮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的?罚款
》 第二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以—及,。护,林员履行管护—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大的;
(】二)不按规定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森林《火灾:或者火?灾隐患的; —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 (四《)其他行政不作为】致使森林《植被受到《毁坏或者加重毁坏】程,度的;
【(五)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纵容、包!庇他人破坏森林资源!的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