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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镇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区管理、【行业:管理和单位内部【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工商、公安、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不断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条件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城—镇,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六【条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和培—。养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权对损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民族—和地:域特色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户外设施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城镇内?的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市政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地的整齐!美观 禁止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因—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须在征《得当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 第十七—条在城镇内进行畜禽!屠宰:、畜土特产》品交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及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院》区或者其《它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环!境卫:生责任区由镇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塑料袋和塑料餐】具、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街道、绿地、绿】化,带、雨水井》、沟渠、河道—、环城路旁》等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和明渠;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车辆【修理等?活动; (七)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八)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的护栏上—晾晒衣物等物品【的; ?(九)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二条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档设施封闭作【业不得擅自在围档】。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三?条科:研院所、医院(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按规定在对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四》条,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苫盖不?得沿途飞《扬,、泄漏、遗》撒, 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用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新建、》改造公共厕所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无偿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城镇道路两!。侧、居住区以及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和!塑料:餐具、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二)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四,)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垃圾或者其它!污物的;《。 (五)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的护栏】上晾:晒衣物等《物品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的; 】(二)不《在规定场所》屠宰:畜禽和交易畜—土特产品的;— (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或者【明渠:的;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五)设置《的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户外!设施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六)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道路—两,。侧商业门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的; 【(七)?占用道路、广场清洗!、,修理车辆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市容—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九)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围,档作业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档【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三)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四)建设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环境或】者直接向外排放【污水:、泥浆的; —(五)科研院所、】医院(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将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随意倾】倒或者排放的;【 (六)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盗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它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以【及城镇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果洛?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