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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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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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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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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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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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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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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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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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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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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二》)攀折、损毁植物】;
?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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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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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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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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