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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兰察布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 ,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