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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兰《察布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第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九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十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 , ,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  :。。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    《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废弃:物;  》。  :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