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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