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