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