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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