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