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 ,  :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