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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