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3月26《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事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政府监管】与企业?实施、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 每年!六月:的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 第七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 》县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农牧【、林:业、水务、建设、卫!生、旅游、工商、】司,。法、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当【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列》为重要内容》
》。 : 县?人民:政府在编制主体功能!规,。划时应按《照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将全?县划分?为优:先,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明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点及:要求
】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第十】一条 辖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 — 第十二条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采,用无污染《或者:污染排放量》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第十三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 — 辖区内已—建工:业企业和新建—项,目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同时符合辖—区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 :。 ,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污染源按!年度:进行达标考》核,
《 《 第: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防止农业污—染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农【药、高残《留农药
》 《 第十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经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农—村居民?聚居区禁止新—建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
: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加大?生态林建设力—度保护湿地防止草】地退化增加》水,源涵养总量
【 : , ? 第十七条 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定点?生产经营《严禁非?法排放污染物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新建屠—宰厂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第!十八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主要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分!段分类实施保护和】监管
— 第—十九条 辖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 第二!十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煤炭》、沙: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已建《成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搬迁或关》。闭
—。 县城建【成区实?行集中供暖并逐步】使用天?。然,气、液化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在集】中供暖区《。域内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已建成的】。限期关闭
》 ? ? 餐饮服务—行业排放油》烟必须采取》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内:载运原煤、》沙石、?粉煤灰等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并应当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集贸市场的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产生工业《废水、废渣》和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或者排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和废】水
》。。 ? 餐?厨垃圾必须交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或,采用其他方式处理
! : 卫生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卫】生垃圾?必须交由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 —。 ,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自行处》置
】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和北川工业!园区产生的生产【。、生活污《水必须经过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并》逐步提高利用率
! 《 第二十—四条 县城建—成,区内生产、经营【、建筑施工活动【及公共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禁!止,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特殊情况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当提【前五日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许可》后,由生产、施工—者向周边《居民公告
县—城建成区内除公共庆!典等相关活动外【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县:城主干道上行驶的】车辆禁止鸣》笛
《 》 第二?十五条 《辖区:内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保证正?常运转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 第二《十六条 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
?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征收—的排污费县级留成】中提取20%的资】。金作为本县环境保】护发展专《项资金
》 第】二十八条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限内:赔偿污染损失
】 : ,。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 第?二十九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执法活》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生】产或使用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按超标倍数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同一污染》源同一污染》。因子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或: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治理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可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处《以缴纳排污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第四十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包庇、—纵容企业或》个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履行!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