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8,月21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区【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经》委,、房产、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第八条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
— ,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
,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照计划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核定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供?水企业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是否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 ,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时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农业、工业【生产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水计划【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根据:行业特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再生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储!备用水?指标:
?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 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
【 ,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
第十》八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因其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其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供水设施最大供水】量计算用水量 【
第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计》划用:水,户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对【用水: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扶持:并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 发展改革、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引进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和配置先!进的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障供》水、用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对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减少【使用城市供水—
园林、环】卫、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泄漏—或取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建项:目安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计划用水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
(三)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
【(四)供《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定【、调整、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的;
(!三)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其他资金的; 】。
(五)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信《息,的;
《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