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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8月2—1,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区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经】委、房产《、,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 第八条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   【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 ?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照计】。划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核定 》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供《水企业? ,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是否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时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农业、—工业生产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水计划 】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根据行!业特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再生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储《备用水指标 —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 《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 第十八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因其》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其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供水设施最大供水】。量,计算:。用水量  — 第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计划用水户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对用水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扶持并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引进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和配置先《进的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障》供水、用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对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减少使用城!市供水   【。园林、环卫》、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泄】漏或取作他用 】 , 第:三十一条《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  已建项目安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计划用水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   (《三)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   (!四)供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定、调整、】。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 — , ,(二)违反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的;   】(三)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的; 】   (《四)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其他: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信息—的;  》。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