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8月2!1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区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经委、房产【、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   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照计!划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核定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供水企业 】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是否!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时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农业、工业【。生产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水?计划 ?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根据行业特【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再生》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储《备,用水指?标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   ?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 【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 , 第十?八,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因【其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其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供水设施最大】供水:量计:算用水量 —  第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 (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计划用水》户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对?用水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扶持并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引进】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和配置先进的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障供:水、:用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对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减少!使用:城市供?水,   园》林、环卫《、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泄漏或取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已建项目安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 (二)计划—用水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  (?三):。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 【  (?四)供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规定】核,定,。、调整、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的;  】 (三)《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的?;,  ? (:四)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其他资金的;  ! (五?)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信息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