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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8月21!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  :。区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经:委、房产、》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  :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第八条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   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照计划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核定【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供:水,企业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是否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时:。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农业、工《业生:产,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水计划 《  :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根》据,行业特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再》生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储备【用水指标 —。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  第十八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因其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其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供水设施最大供水!量,计算:用水量   【。第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  :(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 ,。第二十一条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计划用!水户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对《用水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扶持—并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引进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和配置《先进的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障供?。水、用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对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减少使用城市【供水   园林】、环卫、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泄—。漏或取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已建项目【安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二)计划用—水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  (三)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   【(四)供《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二—)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定、调整、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的—;,   《(三)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其:他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信息—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