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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8!月21?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6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水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节约用水工》程设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工?作,  ?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区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农村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价格、经】委,、,房产、农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及大中专院》校开:。展节约用水教育培】养青少年珍》惜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节?。约用:水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第八条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 年度用水计划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户和》非计划用水户分类管!理   下列【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户管理 —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月用水量【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 ? , (:三,。)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的 ?   第十一—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情况》并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照计划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核?定,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于次年的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抄送供水企业!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原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定是【否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  : 第十?四条 水资源紧【缺时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其次保【障农业、工》业生产?的原: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用水计划   】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根据行业特》点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再生!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提】高循:环用水率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储备》用水:指标 ?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因】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核减其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 ,  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   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   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 :  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   第《。十八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因其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其《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供水设施最【。大供:水量计算用》水量:   第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划用》水户的计划》用,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控和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  计?。划用水户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季向所【在,地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统计资料】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和普及节水器】具加快城《市供水管网设施【改造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循环【用水大力《推,进,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推行?以节水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技术?落后高耗《水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改进工艺流程】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对用水!单位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进《行扶:持,并对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  发展改革、【环保:、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的引进和建设 !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 第二十七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和配置?先进的?节水措施《和,节水设?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   ?第二十八条 供【水单位、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保障供水、用水管网!的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对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雨水利用》和使用?。再生水逐《步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减少使用城市!供水   园【林、:环,卫、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泄】漏或取作他用 【   第《三十一条《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建!项,目安装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计》划用水户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   (二)计划用!水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 (三)《经营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项目的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 ?   ?(,四)供水《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水浪费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计划用《水户擅自停用节约】用水设施的;  ! (二)《计划用水户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纳入》而拒绝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纳入计划—管理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损《坏注册?。计量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八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规定核定、调—。整、下达计划用水】指,标,的;  》 (二)违》反规定征收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的】;   (三)强!制用户购买、使用特!定的节水设备或器】具的; 》  (四)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和其他—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公开年度用—。水指标?、用:水指标调整情况【等信息的; —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 (七)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