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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 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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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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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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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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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5号?)的规定执行—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 : 自治区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
》 适—合批量集《中采:购或“打《捆”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
》。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60万元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4!0万:元的: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比价?招投标规则投标【。人(供应商)—入场:前交:纳信用保证金不交纳!信用保证金不得进】场参:与,竞标招?标人(采《购人:)现场对《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按照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前三位的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参加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竞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竞,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竞标
】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采《购人:)、标段划分、标段!控制:价(预算金》额,),、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清单)、】合同主要条款、竞】。标规则、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竞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清—单)以?附件:形式:上传供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免费下】载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指定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招标公告时》间为10天
】 第》九条 ?参加:。。竞,标的:投标人(《。供应商)无》需报名招标人(采】购人)?在竞标?。现场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采购人)办理项】目入场手续;【。
(二【)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和规定?。的媒体上(》以下简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 ,(三:)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供应商)【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 (五)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竞?标;?
(六)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密封的】报价清单和缴纳信】用保证金;
【 (七)招】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 (八》),竞标结?果公示;《
? (九)发【中标通知书
! 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相关证照文件原件】现,场由招标人(采购人!),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个的主?持人现场宣布废标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提,交密封的报价清【单主持人宣》布,开始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打开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密封报价清单—当,。场排出名次报价最】低的:为第一名以》此类推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对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清单进【行公示无异》义则排名第一者【中标
》 ,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类似业》绩要求与项目一【。致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条款!
,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对【。。技术或?服务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货物、服务不】得,分割标段《
》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现场竞标开始【时间前至少3日【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
:。 第十四条】。 一个标段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个的该标段重!新组:织竞:标,
》 ,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在竞标前《现场一?次性交纳《信用保证《金市级平台承担【。项目的信用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旗市级平台承担】项目的信用保证金】由本级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
? 信—用保证金数》额按项目控》制价(预算金—额)的10%收【取, 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计算利息《);政府采》购,项目设备达到—质,保期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或达到服务》期限无服《务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 (一)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 ?(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标准或】服务质量标准—。供货:和提供服务的)【;
》 (三)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或已》达到服务需求和【标准的);—
(—四)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
!(五:)投标人(》供应商)竞标—现场反悔《的或者操纵竞标的】或,者阻碍?他人竞标的
】 违反—本款规定的同时取消!投标:人(供应商)竞标】资格并将投标人(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呼伦贝尔市域内【招投:标,活动
!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八条】 旗市区政府不再】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 : ,。 ,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7号)、—。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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