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 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60016!)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20!。16: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
:。
:
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
,。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5号)的规定执【行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 自治区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6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
! 《适合批量集中—采,购或“?。打捆”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应?当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6》号):的,规,定,。执行:
? 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60万元的;!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至40万】元的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比价招投标规则!投,标人(供应商)入】场前:交纳信用保》证金不交纳信用保】证,。。金不得进场参与竞标!招标人(采购人【),现场对投标人(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按【照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名排名前三—。。。位的为中标》候选人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参》加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第六条— 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竞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竞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竞标【
》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采购人【),、,标段划分、》标段控制价》(预算金额)、【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清单《)、合同主要条款、!竞标规则、投标人】(供应商)资格条件!、竞标?。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清单】),以附件形式上传供】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免费下载采购需【求清单可以指定技术!参数和规格型号【招,标公告时《间为10天
! 第九条 参加!竞标的投标人(供】应商)无需报名招标!人(采购人)—在竞标现场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招》标人(采购人)办理!项目入场手》续,;
【(二)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和规【定的媒体上(以下简!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供应商)—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 (:五,)投标人(供应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竞标;【
》(六)?投标人(供应—商)提交密封的报】价清单和缴纳信【用,保证金;
【。 : (七)《招,标人(采购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 , (八)竞标结!。果公示;》
: (九)发【中标通知书》
《 投标人—(供应商)》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相关证照!。文件原件现场由招】标人(采购》人)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竞标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个的主持人!。现场宣?布废标投标人(【供应商)现场—提交密封《。的报价清单主持人宣!布开始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打开投标人(!供应商)提交的【密封报价清》单当:场,。排出名次报价最【。低,的为第一名以此类】。推招标人(采购人)!与投标人《(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对排名前三位【。的投标人(供—。应商)名单及其报】。价清单进行公示无】异义:则排名第一者—中,标
— 第十条 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方法!
》 第十一条 投】标人(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类似业绩要】求与项目一致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条款
! : 第:十二条 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供货期》。)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对【技术或服务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或货!物、服务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在现场竞标开始时】间前至?少3日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公告的组成部分 】
】第十四条 》 ,一个标?段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个的该标段重新组!织竞标
【 ,。 第十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在竞标前现场—一次:性交纳信用保证【金市级平台承担【项目的信用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旗市级平【。台,。承担项目的信用保证!金由本级《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
— ?信用保证《金,数额按项目》控制价(预算金额】)的:。10%收取— 《。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计算!利息);《政,府采购?项,目设备达《到,。质保期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或【达,到,服务期限无服务【质量问?题一次性《退还(计《。算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 , (一)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技术质【量标准?或服务质《量标准供货和提【供服务的《);
【 (:。。三)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或已《达到服务需求—和标准的);—
(【四)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
? :(,五)投标人(—供应:商):竞,标现场反《悔的或者操纵竞【标的或者阻碍—他,人,。竞标:的:
,。 违反本】。款,规,定的同时取消投标】人,(供应商《。)竞:标资格并将投标【人(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布3年?内不得参加呼伦贝】尔市域内招投标【活动
】 , 第十七条 【 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和采购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旗市区政府不—再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九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比价—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7号:)、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