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
】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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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住建?。、,城,管、工商、》林业绿化、国—土、卫生《计生、?交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和整体规划—对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水《环境功能类》别,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保护区设立的—标志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 (二)破坏植】被、湿地;
— , (三)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 (四)《使用剧毒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 (五)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 (六)倾倒、】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拦网!、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
(【四,)组织旅游、经【营餐饮;
》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批准的采矿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限期予以关【闭关闭前《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堆弃】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矿场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矿《坑废水由所》在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饮:用水水?源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实行退耕还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耕者予以补偿
!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水井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 第十三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 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应当选《用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控《制污染物种类、区】域和单位《
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限期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超过期—限未: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总量【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成的居住【集中区应当逐步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建立中水回用【系统
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中水使用率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主要水系及其!河流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控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
《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应当定期公布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