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
》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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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规划、水务、—住建:、城管、工商、林】业绿化、国土—、卫:生计生?、交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和整体规《划,对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 水环境功能类别!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保护区设立的!标志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二!)破坏植被、湿【地,;
(》三)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四)使《用剧毒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二)设—置排:污,口;
?。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 ,(五)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六:。。。)倾倒、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拦网:、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
(【四)组织旅游、经】营餐饮?;,
: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批准的采矿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限期予以关闭!关闭:前,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堆弃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矿!场,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矿坑废水】由所在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饮用水水源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 实行?退耕还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耕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水井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 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应当?选用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控制污染物种类、】区域和单位
— ,。 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限期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超过期】限未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总【。量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成—的居住集中区应当逐!步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
— 第?十八:条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建立中水《回用系统
【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中水使】用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主要水系《及其河流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控: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