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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   (20—0,1年11月9—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9年4月2!9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  :   ?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务、住建》、城管、《工商、林《业绿化?、国土、卫生计生、!交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主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分类、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现状、使—用要求和整体—规划对?未,划类:的所辖水域》划分环境功能—类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水环》境功能类别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予以公布 — ,。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分界处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等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保《护区设立的标—志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增加改建】项目排污量;—  : (二)破坏植被、!湿地;   —(三)炸鱼、毒鱼、!。电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四)【使用剧毒和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  (五)采矿【、采石、采砂、【修建坟墓《;  ? (六?)倾倒、堆放、【填埋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第?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执行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从事拦网、!网箱水?产养殖活动; 【。  (三)游泳【、露营、野炊、【垂钓;  》 (:四)组织旅》游、经营餐饮;  ! (五)设置—渗水厕所、粪坑及】污,水渠道;《   (六)利【用污水灌《溉和有?毒污泥作肥料;  !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批准】的采矿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权限限期予以关【闭关闭前所排放的】废水由排放企业治】理达标排放堆弃的固!体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废弃矿【场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矿坑废水由】所在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治【。理   第》十一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25!度以上的陡坡地和2!0度以上《直,接面向饮用水水源】集水区的荒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逐步实行退耕!还,林恢复植被   实!。行退耕还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退耕?者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水:井等集中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和—控制化肥《、农药使用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   !。第十三?条 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不—外,排废水或者按—照规定不征收—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保证!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不得闲置或—者拆除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清洁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 ,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和其他污染治理工】程应当选《用环:。境保:护先进适用》技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控制污染物—种类、区域》和单:位 :。  :纳入排污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时限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限》期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 超总【量、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限期—。治理;超过期—限未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污水排放【总量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建!。成的居住集中区【应当逐步采取污水】综合处理措施 【 , 第十八条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建立?中水回用《系统 ?  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中水使用【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城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建立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水,水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主要—水系及其河流污水排!放监测?网络对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实施监督《控制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纳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网络   第【。二十二条 实行【。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水】环境质量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