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12号【2005年10【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2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保护和《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注【重效益的方针实【行谁使用土》地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谁负责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荒、破坏《植被、挖砂、取【土、开?山采石、乱堆乱【倒建筑渣(土)等行!为予以?制,止并:有权对破坏水—。土保持资源、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二)审【批相应?级,别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
! ,(三)负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四)负责《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 :。(五)负责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研和【人才培训;
—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工作
—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水》土保持?资源、?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专人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在社区范围内水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和监督工作!
?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
?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普及水》土,。。保持知识提高—全民:自觉防治水土—流失的?意,识
? : 本市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水土保持知—识教育各新闻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宣传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增加水?土保持预算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和管护【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水土保》持委员?会报告本部门—开展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第:。十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流失情况《划定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十一条 禁》止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毁草、》。烧山开荒、滥砍【滥伐禁止向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保护!范围内倾倒各—种建筑废料、废渣(!。土)
—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地—带从事挖砂》、采:。。石、取土等活动
! ?。(,一)江河《、湖泊?。、水库、干渠保护范!围内;?
(二)】铁路:、公路?。。隧洞洞口用地范【围内:的斜坡;
》 (》三)道路、水坝【。、水渠的《地基坡面《;
: (四)【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带!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济!林、水土保持林、】修,建水平梯田(土)、!蓄水池、《拦山沟、拦沙坝等保!护水土资源的—活动
》。 :第十四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田、路、气综!合治理建《设水土保《持综合?。防护体系
—。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活动防治《水土流失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六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市》、区(市、县)【、乡(?镇)、?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四级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管护【体系建设
】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水】。土保持监督员—制度和管护员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水土保持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水土》保持管?护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水土?。保持管护员履行职责!时应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管护员证件】
? 水土保持—管护员协助水—土保持监督员工【作负责管护范—围内水土保》持资源、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管,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情况
】 第十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社会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列入土地承包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应监督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履行
》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申请从?事需剥离《地,表、开挖山体、采矿!、堆放砂《(石)?材料: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或水土保持方!案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的,。有关手续
》。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水土保】持手续的项》。目,时应核实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水土保—。持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
【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分级审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 ,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时应进行水土保】持验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措施及防治》效果:的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弃土(渣)场的】管理在城镇周—边地区?设置弃土(渣)场】的选址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开《办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手续】时应附有关部门【对,弃土(渣《)场选址的论证资料!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应依法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与水?土流失治理费
】。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不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或自行防【治不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流失治理费》专项:。用于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 ,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生产活动《。中造成水土保持资源!、设:施损失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按照: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员和管】护员:滥,用职权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和管护《员依法履行监督、】管护职?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水土保持监督】员,和水:土保持管护》员依法履行》。监督、管护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开垦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垦《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的
【 第?三十:条 :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进行治理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不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 , : 第三十一条 对】侵占:或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退还或照价赔偿可!并处: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设!。置经营性《弃土(渣)场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批准!水土保持方》案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