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11日公布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 《。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 ?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 【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 , :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 ,。 ,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 ,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 ,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 :。 《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 , :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 , ,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 》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排水大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 (】六)私?接下:水道;
》 , 《 ,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 《 第三十条 !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 第三十二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 ?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 【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倍至】10倍的罚》款
《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第:三十:九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