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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11日公《布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 ,   ?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 ,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八【条 :。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 ,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   ?    《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    《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 , ,    《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  !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    《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  : ,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   ? ,   ?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排水?。大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 ,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   ? , (六)私接—下水道;    】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   ?第三十条 》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   ?  第三十二—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 ,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 ,  :    《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       【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三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倍至10—倍的罚?款    》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第?三十九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 则  《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