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11日—公布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 , ?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 【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 ? 《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七条 【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 【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 《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 》 :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 ? ,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 》 :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 》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 【。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 :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 ,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 ?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 【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 —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排水大?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 (:六)私接下水—道;
】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 》 第三《十条 ?。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 第】三十二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倍至10】倍的罚?款
!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第】三,。十九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