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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 ,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1】。1日公布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   ? ,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八条 【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 ,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 ,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 ,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 ,。  :   ?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 ,     》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       【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  :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 ,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 , ,   ?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   ?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  : ,。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排水大—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    《    (六)【私接下水道;—   ?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      — 第三十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      —第,三十二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     》。 ,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       【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 ,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倍至1—0倍:的罚款      !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第三十九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 附  则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