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 , , 《 (1《988?年9月2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89年7月11日!公布:根据1991年【5月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贵阳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修订案?)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 》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 (二【。)城市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 》 , (三)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渠、!暗渠、排《水大沟、泵站—、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积沙井、检查!井,及,其附:属设施?;
【 (四)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公!园,和收费娱乐》场所:),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所称!“地下通道”不【包括兼?作地下通道的人【防工程
第四条 】本市市政设》施,实行管养并》重协调发展有偿【使用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市政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投入【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机械化《水平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 : 第七条 —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投资市政设施【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八?条 :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 》 城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职责主管!所辖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 ?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 : 第九条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十,条,。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 , 》。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
《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
!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动:、拆除、《迁移市政设施的改动!、拆:迁,单位应当承担改动、!拆除、迁移的费用
!。 第!十四:条 非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养护、维修确保该市!政设施?完好、安全并且【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五条 市政设施!管,理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认真《接受和处理》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对占用、改【动、拆除、迁移、接!用市政?设施的申请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条件后的15日内】办理完?毕;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30日
】 : 第十六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三!章 城市道路【、桥涵管理
】。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挖掘道路】、,桥涵设施修筑出入】道口设?置路:障;
—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涵,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施工作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集市贸易;
!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 《 (《四)机动车在非指定!道路、桥涵上试【刹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 ?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千克/?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 (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冲洗车辆—;
【 , (七)》擅自在道《路、:桥涵: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其他悬挂物;
! — (:八)焚烧杂物、【晾晒碾打农作物、】挖砂取?土、拌和《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冲洗砂石—等有损道路、桥涵】设施的各种》作业;
】 (九)【擅自挪动井盖—。等附属设施》;
— ? (十)利用道路、!桥涵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引等施工作》业;
! :(,十一)损《害、侵占道路、【桥涵设施《的其他行《为,
?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 :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或者】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占用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将占道许可证【悬挂在占道范—围内的醒《目处;
《 —。 (二)按照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用不得转让、出租;!
? : (三)【。建筑施工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并且《按照规定修筑临【时围栏;《
?。 —(四)占用期满及时!清除占道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且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 第二十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发—。放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车【辆出入道口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掘路手续补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第二十一条! 纳入城市新建和】维,修,计划的市政工—程的占、《掘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在批准占【、掘期内免交—占、掘费超》过期:限按照规定缴—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维—修道路需《要占:、掘道路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必须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
《 :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挖掘的必须经】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缴纳3倍】的挖掘修复费—挖掘路面《是水泥混凝土的缴纳!5倍:的挖掘修《复费
—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挖掘;
》 : (二【)施工现场应当【悬挂挖掘许》可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文明施工;】
? 》 (三?)横向?挖掘城?。市道路铺设地下管线!的应当顶管施工;不!能,顶管施工的应—当按照路宽》分半施工保》证车辆通行;
! (四)!涉及地下《管线设备、测量标志!、消防栓《、架空杆线、排【。水管沟、人防工程】、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地下、?地,上设施等掘路单位和!个人应当联系有关单!位协同配合》妥,为,保护:;
》 (五)】不得回填混入垃【圾的泥土及其他【。杂物回?填砂石料应当夯实】。保证工程质量;
!。 》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运施工作业】弃置的物料》和垃圾?等保持?市容整洁并》在48小时内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道路、桥涵及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牌、!招贴牌?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顶进、】。架设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 第》二十:七条 ?道路、桥涵发生【损坏影响通行安全】时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四章】 ,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对城市排水》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排水大沟两!侧3米保护范—围,内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重物【停放重车;
】 —(二:)擅自圈占、覆盖】、拆除、改建、【。堵塞、?损坏城市排水大沟、!下水道、排水泵站】、污水处理等排水】设施;
】 : (三《)擅自揭开和挪动检!查井、积沙》井的井盖《;
【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泥土:和其他杂物;—
】 (五)向排水设】施排放或者》洒漏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 ? (六《)私接下水道—;
》。 (七)】其他可能影响—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整修、迁移专用】下水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使用城】市公用排水管渠新增!排水的应当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有关?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排水的水量、【水质、?废水治理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位置和技术!要求与城市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其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 (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将,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单位专用《下水道和《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产权单位《。协,商并且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产权单位应当服从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安】排;
? ?。 : (三》)在雨污分流系【统上接?入排水管道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造【成雨污混流
! 第三十】条 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险情【。需要停止排放—、抢修、《排险时有《关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配》合抢修、排险—
】 第三十二条 新】设,的地下管线与现有排!水设施平面》相交时不得破—。截排水管渠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排水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照明设》。施及其相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
》 (—二)擅自接用、【切断照明线路—。;
: , 《 (《三)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
: — (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
,。 】。(五)其他有损照明!设施:运行的行《为,
? , 第三十四!。条 确因工程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动、拆除、迁【移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政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实】施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 ? : ?使用路灯电杆—架设:与道路照明》无关的线路张贴、】悬挂、设置广—告和宣传品等—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带电—物体距附近的树【。木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因自然》生长:。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或【。者妨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树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越!权审:批,占用、挖掘》市政设施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 (一)未造成设!施损毁的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二)造成【设施损坏尚不影【响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三)?造,成设施损毁影—响正常使用的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占、掘道】路的责令限期拆除】。、修复并赔偿损失】并且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以5:倍至10倍的罚【款
》 本条【前款第?四,项所处的罚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
? 》 第三十九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未!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期保【质修复竣工》。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条》 市政设施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