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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2007年8月【28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10月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 《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小修、中修—、大修工程以及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未设立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乡级人【民政府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林?业绿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编制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管理质量主】持,县道的大修、中【修工:程、重?。。大灾害性损害修复工!程,和农村公路》中桥:以上桥梁加固以【及改造工程》实施: , ,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养护质量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养!护管理资金投入 】  除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外县道、乡】。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分别承担村道养】护工:程资金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承担  【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投劳养护农村公!路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 ,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审计   】。第九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交通】、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大—修、中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以及!修复等工程的养护资!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第十—条农:村公路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列入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责】任  ?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达》到国家规定招投标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选定作业—单位灾?害性损害的修复等】养护工程可以—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沿线农户以》及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十三条养护作—。业单:。位作业?时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 (一)设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   (二】)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  (?三)作业车辆设置明!显标志;   (】四)雨、雪、雾天】或者:夜间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五)避【让,。交通高峰时段 【  第十四》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设卡!收费; 《  (二)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  :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   —(四)挖沟引水; !  (五《。)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六)损毁公路标志、!标牌:等设施;   【(,七)车辆擅自—超限行?驶;:  : (八)擅自—砍伐行道树》以及损?毁绿化植被;   !(九)?其,他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缴截留—、挪用、侵占的资金!。 ,。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依法?予以取缔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三)》违反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以砍】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损毁绿化植被—的处被损毁绿—化植被价值》3倍的罚款  【 损毁公《。路、设施《的责令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