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条例
【(1999》年6月25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9年10月!20日公布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绿化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林地:和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
!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园林【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规划区—城镇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规划、】住建、城管、环保】、水务?、交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规划、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林业《、城镇绿化规划纳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规划确定【的林地、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
: 第?五,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地、绿地的!建设:、保护、《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 绿化建设、—。保,护、管理资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筹,集的办?法,
: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本市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力者外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3!株或者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造,林,绿化任务
— 提倡、鼓励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植【树造林劳动
— 对因结婚、生育!等植树纪念的—。公民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条—件
第》七条: 实行单》位绿化?任务负责制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第八条 ! 义务植树实行定地!点、:定任务、定质量、】定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第九—条, 工程造林实行规!划、资金、质—。量、审计、验—。收的: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条 国?有林业用地由—用地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农村集体所!有宜林荒山、半【石山:由集:体组织负责造林【绿化
铁—路公路两旁、河流】两岸、湖泊(水库】)周围?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由主管单位负责造林!绿化
《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绿化!。
第十》一条 环城林—带建设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逐—。。步扩大面积并且有计!划进行?林分改造《
?第三章 城镇绿】化
? 第十二条 城镇】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地、?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等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开发、改造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绿化工作的【指导城镇绿化—应当:结,合,实,际突出特《色运用园林建—筑技术?、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充分利用高架桥、堡!坎,、屋:顶、墙面等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30%!;
(二)城市!。。干道不低于》2,5%;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贸中心等不低于2!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且根据国家标准建立!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指标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5%
》国家:另有:标,准的从其《标准
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且按照城】区,内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城区外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在银行专户》储存: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定绿化【用地面积并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工程项》目改变绿化用地应当!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必须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指导专业》户育苗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单位自建苗圃】。逐步实现绿化—苗木自给
【第十九条 林—地,、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取土?、铲:土烧灰积肥;
!(,二)焚纸烧香;【
(《三)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
(四】)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
(五)—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
?(六)损《毁绿化设施;
【 (七)非—生,。产性用火
》 第二十条— 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及古树名《木禁止采伐
— 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国防《林、水土《。保持林?、护路林、》护岸林?以及母?树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用材:林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进行抚育《间伐:或者小面《积更:新采伐
《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个人(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零星林木》除外)所有的—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凭—证采伐
《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管理?的树:木,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砍伐许》可证其他的林木砍伐!。许可证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古树【名木不分权》属分别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监【督管理在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由单—位或:者住户养护
— 第二十》三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占用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第二十四【条 :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配》套建设费、绿地补偿!费应:当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监《督用于植树造林【、城镇绿化》的建设?和保:护并且由《。同级: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安置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改变》城镇绿地的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改变《的城区10》平方米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区》、县(市)》城镇:30平方米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上述面积且不到!1公:顷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1公顷以上的】按照规定《审批
? 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且按?照,期,限恢复绿《地恢复费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恢》。复绿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验收时间和标】准对恢复的》绿地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的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
经批准【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单位应!当缴纳绿地补偿费】收,取的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绿:地恢复费、补偿【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擅自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
】 第二十七—条 城镇《。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毁坏》绿化种植《确需砍伐、移—植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区、《县(市?。)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绿:化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砍伐树—木胸径超过30【厘米或者一处一次1!0株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砍—伐树木、毁坏—绿化:。种植应当按照标【准补偿
经【批准砍伐城镇—。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每:砍伐树木一》株必须补植胸径5厘!米以上树木五株【领,取城市树《木准:。伐证时应当按照所】砍树木胸《。径每厘米100【元的标准在银行专】户存储树木补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树木补植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砍伐:城镇: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验收—的时间?和,标准对?补植树木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的【监管树木砍》伐1年内《未补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树木补【植费代?为补植
准伐证!。、准移证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 第二十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制】度配备管护人员【加强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采伐名胜【古迹:林、革命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森?林以及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缴树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时【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拆除林地上违】法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擅自《占用绿地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城镇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依法拆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标准《建设配套绿化工程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按】照建设配套绿地面积!。处以20倍土地【出让金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资格、资》质证书?承,。揽城镇绿化工—程设计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且《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1》0%至2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且按照造成】损失价值的1倍至3!倍,处以罚款
》 (一)损—坏城:镇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
?(三)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
《(四)在林地、【。绿地内取《土、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挖树刨—根就树盖房搭棚【做架倾倒垃圾废【料堆:放物料破坏自—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
(五)损【毁绿化?设施的;
(六!)非生产性用火
! 第三十《。七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纠正或者】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赔偿
《 造成违法占用林】地、绿地《违反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绿地?恢复:费、树木补植费监管!规定:或者违反《。本条例发放许—可证的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