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号,2】009?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2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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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 《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 社》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绿:化建设和管护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和监督工—作社:区辖区范围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属于【国有林的《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林的由社区划定【护,林区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 , ,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
】 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 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 ?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
】 第十《条 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 ?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
】 》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 (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
】 (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
》 :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
—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恢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位—置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绿?。地恢复后绿地恢复】费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申请》单位
!绿地恢复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
】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绿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
】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应提—前30日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管线、交通、建筑】。物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2日内报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树木《权属单?位
【 第十八《条 树木《所有者及管护—责任:者应做好树木的管】护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救治对死、危—树的:更新应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责任》者承担
》 《 第十九条》 架空线管理—单位因线《路安全需对树木【进,行修:剪时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使树木与架空—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 第二十条 城!。镇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应严:格管理因城市建【设确需?移植行道《树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经批准】移植:行道树的参照公共绿!。。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行道树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种植行道树
! ? 第二十一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性质的开《山打砂、《项,目,。建设的;
》 (—二)擅自《降低:配套绿化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 : ? ,第二十三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权限: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