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号,2009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2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 :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 《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 社—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绿化建设和管护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和监督?工作社区《辖区:范围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属于国有》。林的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林的由社【区划定护林》区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
?。 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 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
《 : 第十条— 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 《 ,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
: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 (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
! 《 (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
【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
!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 ?。。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恢!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位置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绿地恢—。复后绿地恢复费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申请】单,位
》 ?绿地恢复《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绿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应提前3】0日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管线?、交通、《建,筑物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2日内【报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树木权属单】位
第!十八条 《树木所有者》及管护责《任者应?做好树?木的管?护,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救治【对死、危树的更新应!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责—任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架】空线管理单》位因线路安全需对树!木,进行修剪时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使【树木:。与架空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 城镇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应严格管—理因:城市建设确》需移:植行道树《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经批准移植行—道树的参照公共绿】。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行道树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种!。植,行,道树
? 第【二十一?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性质的开!山打砂、《项目建设的;
! (二》)擅自降低配套绿化!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 ?。 第二《十三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权?限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