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绿化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号,,2009》年7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2月2—。5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贵阳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化是!指为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环—境而广泛地种—植树木花草的—活动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
】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 第四【。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实行?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年?度计划层层分解【、组织实《施绿化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化建】。设和管护
》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区!、市、县的绿化工】作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组织义务植】。树完成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社区【。绿化建设《和管护督促》本辖区内所在单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护
! 社【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绿化建设和管护【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配合和监督【。工,作,社区辖?区范围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属于国—有,林的由林业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林的—由社:区划定?护林区配《。。备护林员组织群众】护林
【 规划、》国土、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参加义?务植树承担绿化建】设和管?护任务的义务—;有举报破坏—森林资源和绿—化成果违法》行为的权利
!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利,。用空间开展庭—院绿化、垂直绿化】认养:绿化: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有关部》门应当与认养者或捐!资者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绿化】认养或捐资建设绿化!的,效果
《 第七条 !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市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 区、市、县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市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镇】。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并与县级!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相一?致与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 —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调!。整、修改须》经原编制部门—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 第八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林业》长,远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林地及绿!。地控制线
】 , , 未经依法批—准控制线范围—内的林地及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破坏《控,制,线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完成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或者其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当《年义务?植树的单位应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交纳绿化】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组织绿化
! 第十条 —。本市绿化建设和【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
》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主次干!道绿地、行道—树、风?景林:地、风景名胜—区以:及公:路、铁路两》侧,和河道?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护;《
: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和》。管护;
》 (三)【居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护;
— (?四):院落绿化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建设和管护
!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限【依法按程序办理林】业和园?林,许可事项并从严控制!征占:用林地及绿》。地、改变林》地及: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不得越权审核审】。批,
【进行开山、打砂和】各项建设工程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绿:化
: 配【套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多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少铺设草!坪选择?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总【绿地面?积的85%植物成】活率:达到95%以—上绿地整洁植物修】剪美:观,。无病:虫害
》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将方案提交—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建设单位与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定配套绿化责任!书明确绿化经—费、:绿化期限和》责任按审定的—面积进行《配套绿化;》
: (三)工程!。完工:后须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配套绿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进行绿化
】 》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手续并限】期恢:。复
? ?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5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绿】地
》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恢复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位置恢复绿地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绿地恢复费代为恢!复绿地?恢,复后:。绿地恢复费有剩余的!应当退还《申请单位
—。 绿地恢复!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2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
?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批准改变城镇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在指定银行】专户存储绿地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 绿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公共【绿,地每平方《米7000》元;:其他绿地每平方米】3000元
— ,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和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的:。应,提前3?。0日到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预算
【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管】线、交通、》建,筑物等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2,日内报告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树木:权属单位
】 第《十八条 《树木所有者及管护】责任者应做》好树木的管护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发现病虫!害应:及时救治对死、【危树的更新应在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或管—护责:任者承担
【 《第十九条 架—空线管理单》位因线路安全需【对,树木进行修剪时应】经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不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使树木与架!空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 第二十】条 城?镇行道树是公共绿】地的组成部分应严格!管理因城市》建设确需移植行【道树: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经?批准:移植行道树的参照公!共,绿,地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行道《树补偿?费由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用于易地种—植行道树
【。 《第二十一条》 征:、占用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林地应当【按照: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擅自批准涉及征【占用林?地或者?改变林地性》质的:开山打砂、项—目建设的《;
【(二)擅自降—低配套绿化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 第二十三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规定的权限【。越权审?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