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