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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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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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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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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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