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罚!则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