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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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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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