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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