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