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 (2!012年12月27!日第1?8号政府令公布【。根据:2014《年1月?21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0月3日贵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监察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监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监,察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依法对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满—足,该,项工作?需,要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规!。划监察机构负责市辖!。各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城乡规【划监察的具体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监!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有?关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园:。林绿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执法》与管理服务和—处罚与教《育疏导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的监察 》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乡规划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具体的规划监管方】。案实行?不定期跟踪巡查和施!工进度阶段》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区域和空】间的规划建设进行重!点跟踪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学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建筑立面和建】筑屋顶;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和空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为,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内如有损—。坏或者丢《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重新制作 【。公示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军事秘密等—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的下》列施工阶《段完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一)建设工程在!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阶段;— (二)个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等阶段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地下隐?蔽工:程部分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形成准确的测量成果!。资料和工程竣—工图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阶】段施工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规划】检验并出具》规划检?验结果证明文件 】(一)对建设工程】和个人建《房的基础《实,。施情况; (二)建!设项目标《准层:封顶后对《该层: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个人建房《顶层封顶后对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状; 《(三)?竣工核实前检—验对建设《项目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造《。型、基础设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设情况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各阶段的规—划检验结果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申请规划】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整改合格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进行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查; 】(三)纠正或者依法!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强制性规范、—。标准:的行为; (四)】对,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处罚: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五)【依法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察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进行规?划检验、检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不【。少于2?人; (三》)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要求被调查!询问人签《名(盖章《); (《五)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2名】以上现场人员见【证; (六)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七)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法定机构《进行检?查或者鉴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监察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无理!拒绝:、阻挠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验、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建设项目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规划监察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其回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 第十九条】 规划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违反《。。程序、超越权限; !(四)贪污、挪【用、:私分罚没财物; (!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七)!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确保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书面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依】法查处;对无—处,。罚权限的违法行【为报请有处罚—。权限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载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有关强制性—内容等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公》示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同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阻碍!规,。。划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