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 ?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 【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 ?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