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 ?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 :。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 —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