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第八条 】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 :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 ,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 ?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附 — 则
《 ,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