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 《 ,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 《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 ,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 , 》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