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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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 :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 , 《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