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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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 【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 ,。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 ,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 :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 ,。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 ,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