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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南明、云岩、观山!湖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保障资金—。投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劳动技能、】生活待遇依》照规定落实养老、医!疗、工伤《意外等保险    !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第【二章 ? 城:市市容?管理 ? ,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吸纳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标!识等:非广告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的【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  :     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项目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采!用埋地敷设的方【式  ?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必!须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      —第十:条 禁止以下—。行为 ?      —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第三章 】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并且:与,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以及联系电话应当!挂牌明示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    《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从《事,环境卫生作业实行有!偿服务 《     》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       【 ,第十三条《 ,按照规划《设置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应》当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 【       【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     》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10日!前应当?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 ,。 ,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 ,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  :  :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    《  :第十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   ?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  :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  : ,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     》。 ,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置建筑垃《圾的申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颁发核!准文:件        !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粉煤《、煤灰、矿渣、【砂,石、散?。装水泥和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用密闭、加】盖等措施     !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袋装!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   ?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    《 第十九条 禁【止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   ?  第二《。十,条 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需要设置】、更新环境卫—生设施 《       【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和专!业规划?配套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   ?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帮助】       【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 ,   ?第二十四条》。 公共厕所》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  :   ?  : (三)定期—喷洒药物;  【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      —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     》  :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云岩、》南明、观山湖区内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区,、县(市)》内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     》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  :。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     !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   (三)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并且按照修】。建评估价专户储存修!复资:金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限期—修复环境卫生设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修复的环境】卫生设施验收合格后!应当在?5日内解除该项资金!监管:逾期不?恢复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修复资金代为!修复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 ,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   ? ,  第三十条—。。 擅:自涂写、张》贴广告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清除: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   ?   ?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拒—不改正的; —      —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   ?  :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      第【三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市《场评:估,价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直】接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    《  :。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     》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   ?  :。 ,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  —。。     》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4《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