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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市政府令》第3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一)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   (二》)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  :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    第六—。条 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 第七?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    《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  :   ?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      —第八条 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 ,。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九条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 ,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  第十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  :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   ?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  :   ?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   ?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第!十五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    《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 ,  :  第二十条—。。 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  :。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  :。  :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     》  第四章 罚 】 ,则 :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 ,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