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市政府令第【3,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 (一)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 (?二,)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第六【条 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七!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九条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 《 第:十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 :。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 ? :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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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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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 《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 : 第十五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 :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 《。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 第二十!条 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 ,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 , ?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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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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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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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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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 :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