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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市政府令第3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    《 (一?)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    (二)【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第六】。。条 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      第七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 ,    第八条 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 ,     第十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 ,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 ,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    第十五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     》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 ,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 , ,   第二》十条 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   ?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   第四章 【罚  则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第五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