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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市政府》令第3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   ? (一)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 (二?。)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    第二章 !计划:用水  《       【    第六条【 ,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  第七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 ,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   ?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  :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  :   ? 第八条 》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第—九条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      第十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 ,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 ,      — ,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    《。。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  : ,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   ?第十:五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 ,。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  第二《十,条 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     第—二十一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    《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 第四章 罚  则!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