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市政府令第3号 !2009《年8: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 ?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 《。(一)?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 , (二)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
《 (三)在节】水科学?技术推广使用和单】位节: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内设机》构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
第【二章 计划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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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的单位、个人!需使用城市供水【(含自建设》施供水)或者—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下达用水指标并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不按!时申报?计划的按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减—20%后作为本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 第七【条, 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收—取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 (一)超计划【用水25%(含2】5%)以下的按【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 (二【)超计划《用水25《%以上50%—(含:50%)以》下的:按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 (三)超计划【用水50%以上10!0%:(含:100%)以下的】按水价?的3倍加价收—费;:
—(四)超计》划用水1《00%以上的按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 :。 ?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处理!
】。。第八条 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单位或《者个人须到临—时用水?项目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签订】临时用?水管:理协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保证临时水表【完好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更换
】 :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计划用水指—标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计划用水指》标管理规范要求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九条 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 , (一)超过使【用期但未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按超—。期使用水量》水,价的12倍加价收】费,;
》 (二)超—过使用期并超过临】时用水指标的其【超计划用水量按水价!的2:4倍加价《收费;
!(三)擅《自更换?、拆除临《时用:水表和欺瞒真实用水!量的按实际下达计划!水量的410—倍,。加价收费
! , 第:十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用水—。未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指标】使用城市供水—的其:水量按水价的—410倍加价收【取
建!筑施工用水未安装临!时水表的《其用水量按已建工程!面积每?平方:。米建筑施工用水定额!水量计?算
《 第十一【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日抄月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于次月2!5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 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节约用水数据!统计汇总于次年1月!30日前报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章 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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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实行评】估制度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其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约用水设【施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者—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 建设项目在】办理供?。。水开:户手续时应当向供水!企业提交该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评!估报告?或者方案的审查【。意见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 ?(三)?住宅:小,区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
【 (四)中水【日用水量在》750立方米—以上的
— 第十五【条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建设相应的城市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
? ,。 《 ,第十六条 》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后,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建设单!位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中水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八条 【。再生水、《中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统【一颜:色、设置标》识严禁?与供水?设施:连接
? 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环!卫及建设施工—用水应当首选使【用再生?。。水,
— 第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用水及》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避】。免漏水损失》
: 已安【装使用非节》水型器?具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
《 : 鼓励居民】生,活用水户《使用节水型器具
】 ? 第二》十条 ?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场所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月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每3年《至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加,计划用水指标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节,约用水奖励》条件的?单位:经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节约用》水量水价的3—0,%,提取节约用水奖金
! : ?(一)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产—量消耗不超定额;
! 《 (二)水》表保护完好用水计量!准确:相关统计台账和资料!齐全;
】 (三?),节约用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到实处完成节约!用水:基础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经考【核后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上报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经】财政部门核实—后进:行预算批复
! 企《业的节约用》水奖励?经费从节《约的水费中列支计入!成本
》
第四】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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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所》建中: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按》每套(件、》只,)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
, 第五章 附【 , 则:
】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处理净化后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用于农业灌溉、绿!化浇灌?。。、道路清洁》、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城市杂用和建筑!物内杂用(》。。包括洗涤、》冲,渣、生活冲厕、洗车!。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 本规定】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集水、净化【处理、?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