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3号20】07: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 ,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 ?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 ? , 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 :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 》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 ,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