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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3号2007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    《 ,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 ,。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 ,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   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   ?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  :  :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    《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