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3号20【07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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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 , ,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 : :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 :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 ,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