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3号2007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 , ,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 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 ?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 :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 》。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 ,。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 ?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