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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23号—。2007年2月1日!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含人行《天桥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行《地下通道、下同)的!管养和?路政管理《  :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规划确《定的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     】  第三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  :    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     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和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其他区、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管养应当《做到道路及附—属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和积【水完:好率不低于》9,1%    —   第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   !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 (五)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  ! ,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      ! 第七条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进行搭建、】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设置设施或【者进行搭建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  》。 ,  (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   】  (四《)设施管理维护【计划     【  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占道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需【要延期占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审批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期限     【 , 第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设置设施 》。 , 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道路人《行道设施设置的【规范和标准并予以公!布     —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并《接受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大型—设施设置等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  【     第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办理占?掘道:路手续  》 ,  :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主干道】人行道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禁止占用的路段】不得设置集贸市场】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主干道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区:城市次干道、—街,、,巷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出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县(市【)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由县】(,市)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作为【集贸市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应当预《留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 《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 ,    《 第十六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非机动车》停放亭?(架)、道路停【车场计?时,。表、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书报亭、【公,告栏、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检—查井等?设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设置治安亭、—公,。交候车?。亭,、公交站《牌、公交调度亭、流!动厕所、《出租车站牌》。、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电杆、】城市:电脑地图、街头饰品!、行人座椅、绿化带!、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审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其批文【。。。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设】置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前!毗邻城市道路人【行道间供行人通行】的,公共通道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管养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