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和—预报准确率防御【气象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物
?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探?测设施包括
!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五,。)大:气本:底观测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八)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站的环【境和设?施;
《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 第五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监督?和检查工作》
? ,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由设—立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的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划定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第八条 【 各气象台(站)应!当,。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区—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以及法律依据!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志
!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 (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等?;
(三)!种植对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稳?定性产生《影响的作物、—树木:等;
【(四)?设置影响气象设施工!作效能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 (五)实施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及附属物【
》第十一条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对】建设项目采取相【应措:施使建设项目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电发射》装置的通信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需?要,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需要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 第十四《条 :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建设用地《;
(【二):已落实?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
【 ,(三)拟迁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新、《旧,站址进行对》比,观,测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向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 非气象《主管机构管理—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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