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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和预】报准确率防》御气象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物  !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探测《设施:包括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 (五)大》。气本底观测》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八)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站的环境【和设施?;  ?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监督【和检查工《作  ?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由设立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的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划定!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八条   各【气,象台(站)应—当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区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以?。及法律?依据等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志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等;   【 , (三?)种植对《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稳《定性产生《影响的作《物、树木等; 【    (四)【设置影响气象设施】工作效能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  (五)实—施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 第十?。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及附属物!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对:建设:项目:采取:相应措施使建设项】目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建设:    《 第十二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电发射装—置的通信《。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需要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需要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    第十四【条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建设用地;  】。 ,。  (二)》已落:。实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   】  (三)》拟迁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新、旧站址进行对比!观测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向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一条 —  :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管理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 月 》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