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和,预报准确率防御气】象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物
—。 ,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探测】设施包括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气象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包括风】廓线:仪、:。声雷达、激光—雷达等)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三)?天气雷?达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四,)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含静止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极【轨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 (五)—。。大气本底观》测台站?。、沙:尘暴监测站、污【染气象监《测站等?环境气?象监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六)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 :(七)闪电探—测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
(八】)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站的环境和设施】。;,
(—九)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监督和检—查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由设立?无人值守自动气象】站,的主管机构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保护并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划定—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内容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 ? 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第八条 《 各气《象台(站)》应当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区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以及法律依据等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志
》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置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障碍物;!
,。 《(,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等;
》 (三》)种:植对气象探测信息】准确性?、,稳定性产《生影响的《作物、树木等;【
(四)】设置:影响气象设施工【作效:能的无?线电发射装置;
】 (五)【实,施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 : 第十条 【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及附属物
! , 第十一条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对建】设项目采取相应【措施使建设项目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建设:
第十【二,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电发射装置的通信】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需要迁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 需要迁建其他气】象,台(站)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
《。 第十四条》 , , 实施城乡》规划或者《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取】得拟迁气象台—(站)新《址的建设用地;
】 (二)【已落实迁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
(三)拟!迁新址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四)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五条 ! 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新、旧站】址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的行:为向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举报—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公安《。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具体要求等【向有关部门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或,者,破坏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 非?气象主管机》构管理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 7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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