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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4.1 【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 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 16.4.4】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1,6.4.5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 16.4.6 】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 16.4.!7 :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 ,  《  :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    2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    《 3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