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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公务《。。电,话系统 《 》 16.4.1 !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 : : 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16:.4.?。4,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 ? 16.4.5 !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 16.4.6 】。。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 《16:.,4.7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  : 2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 :   ? 3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