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16.4.】1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
?
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
:。。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1】6.4.《4 :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
16?.4:。.5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
16》.4:.6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
,
,。16.4.》7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
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
2 】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
《 3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