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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公务电?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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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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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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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16.!4.5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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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1!。6.4.7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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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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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
【 2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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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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