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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6.4《。  :公务电?话系统 【 : :16.?4,.1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 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 16.4.4!。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16.!4.5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 : 16.4.6!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1!。6.4.7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 : 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 ?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    【 2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 :   ?  :3 :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