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4 ! 公务电话》系统
】。
:16.4.1 公!务电话系统应由公务!电话交?换设备、自动电话及!其附属设《备,组成公?务电话交换设备宜】设置在负《荷集中、便于管理的!。地点公务电话交换设!备间可通过数字中】继线或?IP网络相连
【。
》16.4.2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网络!应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1!6.:4.3 公务电话!交换网与公用—网本地电话局—的连:接方式宜采用全【自动呼出、呼入中继!方式并应《纳,入本地公用网—的统一编号中—继,线的数量应根据话】务量大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
1?6.4.4 —。 公务电话系统【应具备综合》。业务数?字,网络功能并宜预留数!据信息业务功能等】
16.!。4.5? 公务电》话系统宜设置计费】管理系统《。。
1【6.4.《6 : 公务电话交换设】备的容量应根据机构!设置、新增》定员、通信业务等】因素确定并应为发展!预留余量
】
1?6.4?.7 公务电【话交换机《至所管辖范围内【的地区用户线传【输衰耗不应大于【7dB
—
?16.4.》8 公务》电话应?采,用统一用户》编号在交换》网中宜采用下—列方式
《
】 1 “0”或“!。9”为呼叫公—用网的首位号码;】
:
,
2】 :“1”为特种业【务、新业务》首位号码;》
【 3 》 “2~8”为地】铁用户的首》位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