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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开工放样复验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现—场开工放样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规划:验收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并已拆除基地内【临时建筑和不准【予保留?旧建筑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管线工程、!市政:交,。通工程、临时建【。设工程、零星建【设工程及集体土【。地上建设工程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 《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制【度规范?、区(县《)业务工作》指,。导及监督管理—同时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其!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机】构承担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调整!与变更)  —。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进行建设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  :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先向原审批】部门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行,为   第六条(】规划许可公开)  ! 建:设,单位(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至竣》工规划验收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公告牌形式展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总平《面图: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 公告?。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申【。请) ? , 建设单位(个人】)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道路《规划红线、河道【规划蓝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现场定界并】进行现?场放样检《。测后应当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开工放样复验!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建设单位】(个人)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含全部建】设项目应一次性提出!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第八!条,(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报送材【料)   建设项目!申请开?工放样复验》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建筑工《程,);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  7.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二)市!政交:通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交通工《程);   —2.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等,规划控制线的—相,关定:界报告资料;—   3.建设【用地定界资料或建设!用地权属资料;【 ,  4.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及电子?文件:各一:份);  》 5.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  6.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三)市!政管线工程申请【开工放样复验  】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市政管线工程】);   2.上海!市,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复,印件);   3.!建设单位签》订的:依法建设《责任书;《   4.施工单】位签订的依法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开工放样复验申请】的受理)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检查) 《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放样?灰线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  开?工放样复《验检:查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 第十一条(开工】放样复验的结果)】   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后经复验—审查合格的同—意开工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  ? 经复验《审查不合格的由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开,。工,放,样复验申请   第!十二条(开工—放样复验的》期限)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对保障性!住宅、重大工程【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工?放,样复:验工:作  ? 第十?。三条(告知)—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时应告知建!设单位规《划管理日常》检查:和竣工?规划验收的要—求   第十四条(!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  本市10—4产业区块内—非居:住,类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实行告知承诺【及备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个人)可】自主选择申请开工】放样复验或者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  选?择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根据—关于:简化行政审批改变】部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管理模式【的若干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3〕【862号)相关【要求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备案《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收件》形式要求《的应当场《出具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 第十五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申请) 】  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许可证核准!的建设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和环境建!设并已拆除许可证】核准的?建设范围内临—时建筑和不予保留的!旧建:筑后应按照上—海市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时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遵循“一—次,申请”的原》则   第十六条】。(申请竣工规—划验收报送》材料)   建设】工,程申请?竣工规划验收应【报送:下,列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项:目,表(复印件)—;   4.建【设单位签订的诚【信,承,诺书:;   5.建设工!程竣:工图(含总平—面,图、单体图》纸质原件一套)【;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7!.消防、环保、卫生!、交警、绿化等【部门验收意》见(复印《件);  》 8.规划开工【放样复验《阶段:。免审项目或》者其它在建设项目开!工阶段未《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的需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复!印,件);   9.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交通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交通)?;   2.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质原件一套】;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市政管线!); ? ,。 2.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原件、电子文件】各一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管线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检查结论《。。单(:复印:件)  《 ,第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的受理)【。  :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应【当场出?具收件凭证凡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检查)  【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检查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及竣:工图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核准【要求:等情况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部位—标准化核《查记录单记录归【档   规划竣【工验收具体》标准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竣工规划验【收的结果)   符!。合,验收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建设单位(个!人,),凭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后续相关手》续  ? 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核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送达建【设单位(个人—)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处理意见—建设单位《(个人)《应在整?改后重新按》照本规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竣工规划验》收的期限)》  :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规划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统平【台)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建设项目规土实】施全过?程管理系统》。平,台”完成《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对【。于各类?检查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实现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和市、区(县!)两级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的统】一 :  :第,二十:二,条(案?卷归档)  —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完成后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及竣工验收案卷并按!规定及时移》。送市:城建档案馆归档保存!。 ,  第?二十三条(推—。行,诚信承诺制度)  !。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检查》过,程中应?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凡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不一致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在已作诚信承【。诺后违反承诺或构】成违法的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其不良诚信记录!录入本?市诚: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文书制】。作)  《 本规定涉》及的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文【书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五条》(检测规范)—   本规定中建】筑,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检测成果报》告书、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以及市政交通】工程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检—测成果报告书、市政!管线工程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跟踪测量成果—报,告书的?编制应符合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 :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开?工放样复验和竣工】规划验?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采用:信息系统监测、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施行)  】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做好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规查〔20—06〕327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  附件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检测成》。果报告书规范 【。。     2.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申请表!      —3.依法建》设责任书    】 , 4.依法施工【责任书    【。  5.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表      6】.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单   】   7.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备案登记凭证 !     8—.上海?市建设工《程开工?放样复验结论通知单!  :    《9.: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土!管理综合验收申请表!      1【0.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11.《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土地综】合验收结论通知单】      12】.建设单位诚信承诺!书,    《 ,  附件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