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及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市场监督》、公安、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 第?六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及所属县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 ,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树立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公益劳动】养,成,良好、?文明的习惯
】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车站、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直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社会资—本投资修建的—由投资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确定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 !
:。 (:四)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公共绿地、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六)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超市)?、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施】工(拆迁)工地由施!工(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专用道路【、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由各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临街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实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外部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依—法拆:除
《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保持》整齐、美《观并: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以及沿街!兜售等活动
!街道两侧门》店及公交车站售货亭!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居民《楼院或?者,其他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草坪等?分界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装饰》、彩化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
》。 第二十一条 户】外设立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居?民小区合理规划、设!置便:民信:息发布栏(屏)方】便市民发布信—。息并制定信息—发布栏(《。屏)管?理细则?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信》息发布?人,应,当遵:守信:息发布栏《(屏)管理规定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标语
— 禁止擅》自沿街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散发、】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制作精美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内散发、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由举办【单位及时清除主【要街道?不得悬挂、张贴纸】、,布质条幅《
《第二十四条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废旧物资妥善、有!序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完好!;,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等;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本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垃圾》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向】外排放污水、—泥浆;驶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密:闭、: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一条? 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收费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三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相关证【照,
: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第三十四条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按规定倾倒!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 :
第三》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已建成—。的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或《。场所没?有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组《织建设或《改造
》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 ,垃圾处理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水冲式!或者节能环保式公】共厕所并按规定【对外开放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识
》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建!设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水?冲,。式或者节《能环保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和【厕所内外的清洁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四十【条 :道路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对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堆放物料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遵守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无证(!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发】布人不遵守信息发】布栏(?屏)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散,发、张贴《、张挂宣传品、【标语:。或者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苫—盖的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占、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
: (四)《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