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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4年!。6月25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及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  !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和建设、国土!、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市场监督【、公安?、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公:共,。场所发布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及所属县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应—当,树立市容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公】益,劳动养成良好、文】明的习惯 》 ,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工,作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  第十《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 ,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车:站、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 (二)直》管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社会资本投》资修:建的:由投资产权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确定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 , ,  (四《)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公】共绿地、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商场(超市)、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七)》施工(拆迁)工地】由施工(拆迁)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 ,  (八)专用道】路、铁路、高速【公路、航空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九)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由,各,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临街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门店!实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外部》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依法拆除  】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上空及—建筑物、构筑物【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应当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容管理的要】求保持整齐、美【观,并定期维护》。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临街建?筑物的露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危害安全或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及绿化》。带中晾晒、吊挂【物,品 ?  第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市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以《及沿街?兜售等活《动,   街》道,两侧门店及公—交车站售《货亭等场所》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  》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居民楼院或者其他!场地应当《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或者!花坛、草坪》等分界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装饰!、彩化?  ?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  《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以及】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   第》二十一条 户外【设立: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 — ,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居民小—区合理规划、设【置便民信息发—布栏(屏)》方便市民发布—信,息,并制定?信息:发布栏(屏)管【。理细则?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信息发布人应】当遵守信息发布栏(!。屏)管?理规定?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标【语   禁止擅自!沿街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 第二十三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散发、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制作!精美并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地点?、范围、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内散发、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由举《办,单位及?时清除?主要:街道:不得悬挂、张贴【纸、:布质条幅《   第二—。十四条 各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废—旧物:资妥善、有序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苫盖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体设置广告的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完好?;,污损、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  (一)》随地吐痰、便溺; ! ,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   ?(三)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冥币等—;   (五)】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七)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活?动;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二十七《条 本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环境卫生!标准  》 ,环境卫生的清扫时】间、保洁《标准和垃圾》的,倾倒地点、方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饲养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即时清除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向外】。排放污水、泥浆;】驶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污染道】路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密闭【、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一:条 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收费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任:意堆放、倾倒、焚】烧   第—三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相《关证照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 第三十四》条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运输:按规定倾倒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  :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已建成的》。小区及大型公共建筑!或场:所,没有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组织建】设或改造 — , 第三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验收 》。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垃》圾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标《。准   垃圾【处,理场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第三十八《条 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水冲式或《者节能?环保式公共厕所【并按规定对外—开放: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建设或者督!促有关单《位建设?水冲式或者节能【环保式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和厕》所内外?的清洁及周边—环境整洁 》。   第四十—条 道路《两侧、居住》区以及城市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对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责任人不》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擅自堆放物》料,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遵守》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无证(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信息?发布人不遵》守信息发布栏(屏)!管理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按,每处五十元最高不】超过五千元处以罚款!;,对指使涂写、刻【画、张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散发、】张贴、张挂宣传【品、:标语:或者期满《后未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按规定【密闭苫盖的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侵占、?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拒【绝、阻碍行政机关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  :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 ,(四)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七章— 附则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6日经【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