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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 ,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