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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