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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 ,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