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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