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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