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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