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