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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