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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