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