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