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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