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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