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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