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  (三)设—置排污口; —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 ,。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