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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3年5月】。25: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   【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相适应 第五条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并增强?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宣传】 第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控告和检举违【反水:。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 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青海段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管辖—权的国家流域管理】机构编制 》。  本省《境内的湟《水、大通河》、,黑河、布哈河—、巴音?河、: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隆务?河、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等重要》江河、湖泊和跨【州(市)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州(市)、》县境内?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州(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收集利!用雨水、雪水补充生!产和生活用水在水资!。源严:重不足、生态恶化的!地区禁止兴建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原有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坚】持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未取得》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江河!源头和湿地的—。保护采取轮耕轮牧、!退耕退牧《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植被涵养水》源 第十五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采补】平衡的原《则开采单位应—当,实行水量、水质、】水,位变化?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不得超《量开采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和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超采》地区;对严重—超采地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已建的地下》水取用工程应当建设!替,代水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道和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在跨行政区域河【道两侧修筑防洪堤坝!。。应当:报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采:砂许可证《;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内》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    》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水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已禁止使用—的入河、入湖—排污口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封堵《 第二十一条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 —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 :  :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和环境监测等】工程设施不得侵【。占,或者毁坏水工程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护堤护【岸林木及其他附着】物 :第四章 饮用水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畜饮水及城—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乡?居民的饮水条件【逐步解决局部—地区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以及饮?用,水,困难等问题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卫】生,和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卫生、!水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质管理保护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源:枯竭和饮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或》者排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二)兴建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排污口?;   (四—)建坟、取土、【采,。砂、采矿和砍伐【。。林木活动;   (!五)其他可能影响水!量、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九条 【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省和跨《州(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州(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   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施水量的统一调度】   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应当依据流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制?订 :第三:。十二条?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但是农业灌溉以】及农牧民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 取水单《位应当执行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在取?。水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无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日》。最大取水《量或:者,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 ?    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取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由取水许可】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专家的《审查意见为申请取水!许可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四条 》 ,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年度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水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有—关,行业用水定额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   【特大用水《单位和有特殊需【要的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由省【或者: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六】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用—。水户在定额以内的用!水按照批准的标准】价,格收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缴【纳水费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供?水量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 (一)由于自【然原因导《致水源供《水能力降低》。的;   (二)】由于社?会总取水量增加但】是无法在《近期内?另,辟水源的;   (!三):。。由于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的;  》 (四)用户—。的产品、产量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 !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领导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的节水目》标完善?节水制?度推广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三十九《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配套的节水》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用水设施、设备及】器具不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公共设》施与民用建》筑应当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检修与维护降低管网!漏失率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抢修 》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水事纠》纷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调解水事纠纷  !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四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建设、?。取排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水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事?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通:信地址受理》公众:举报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平,整;逾期不清理、】平,整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者妨碍《河道行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强制清理、》平整所需费》用由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 水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擅》自减免或《者违反规定收缴水】。资源费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