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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