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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 ,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 ,第三十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