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