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