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