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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