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