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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