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 ,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