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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