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 ,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 ,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