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