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五】章 :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
,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