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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