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 第:。五章 ?。处罚:
,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业用地—。和,林区内的《。野生植物、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林业!用,地系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以及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同所有—;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规定的办理
! ,。农牧民在《房前屋后和承包【地、:四荒地(荒山、荒】坡、荒滩、荒地)上!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 义务栽植的林木】归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所有!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林业:工作:站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森,。林、林木;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体发展《林,业生产
第五—条
》 林业建设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实行保护【性经营?。管,理,的方针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等公益?林应当不少于全【省林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公益林【以满足国土绿化【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公益事业需要—为主:应当列为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林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事业化管理并!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
第六条—。
《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实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对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
第二【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
全《省,重点防护林范围【是
(一)黑】河流域的《祁连:水源涵养林;
【 (?。二)大通《。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三)湟【。水流:域拉:脊山以北、大坂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农田防护林》;
(四)省内!。黄河干流(》西倾:山,西南:坡和北坡《下部、阿尼玛—卿,山东:部、拉脊山以南【)的水源涵养林【;
(五)隆】务河流域的水源涵养!林;:
?(六)?柴达:木盆地的天》然,林、沙生植被、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
(七)澜沧】江和长江上游的国家!防护:林体系建设范—围内的水源》涵养林;《
(八)—森林:公,园和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第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点防护林区域【和地段落实保护管理!资金制定《管护措?施保护高原森林【生态环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设《强化林政管理和林】业执法职能
第【十三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国家: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实行》森林管护责任制
! 护:林员由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宣传林业法规进!行,爱林护林教育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第十》。四条
》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防火期—内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护林防火公约【
第十五《条
》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进出省!境的应当按规定接受!检疫
发—生大面积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灭治
第十六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地】内砍柴?、放牧;不得—毁损、?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任《务并实行年度造【林,任,务,。承包责任制
—第十八条
】 每年?4月为全省植树【造林活?动月各?地绿化?。。委员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安《排义务植树的任【务和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村(牧)民委员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投入《植树造林《
第十九条 —
凡年满十】。八至六十岁的男【性公民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女性:公,民除不宜《植树造?林,地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株?
对十一—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 任何单位和负有】。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应当服从—当,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规定的—植树任务《。
第:二十:条 : ,
,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宜林《四荒地上《植树造林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第二十?二条
》 植树造林—必须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遵守造!林技:术规程?新,造幼林?地和其他适宜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封山、封沙育林!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植树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核实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年度》造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的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任务】并扣减造林资金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指导督促自治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
,。 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 采伐《森林实行限》额管理?全省五年期》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凭证采】伐
: :国有林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事!先编制作《业设计逐级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采伐许可!。证
《其他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采伐集体】林,木和在承包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农:牧,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七条
— 经批准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采伐方式和期限采!伐并:按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 禁止采伐珍稀林】木、古树名》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林木、种】质资源林《、特种用途林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业单》位销售生产的木【材、林化产品—和林副产《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育【。林基金育林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使用
! 国有林场生产】木材:每立:方米:征收五元林》业保护建设》费
第二十九条 !
国《有林场应当帮助【。林区群众发》展林副?业生产优先安排林】区群众参加林业【劳务增加收入林【区群众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三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林业用地的用】途国家?建设和乡村》建设确需占用、【征收、征用林业用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按土地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地征收、征!用、占用手续
】 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林】地、林木《、安置等补偿费用】
第三十一条
! 运输木材及【大宗木制成品、半成!品,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出》省,运输木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方》可运输
第》。三十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运输和森林!。植物检疫;对无证运!输或者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开垦》、采石?、采砂、采》金、采矿、取—土、砍柴《等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
— (二)擅自在【幼林:地、封山封》沙育林区放牧损坏林!。木的责令退出赔偿】损失并按每羊单【位处以三元》的罚:款;
(三)毁!损、擅自移动林业界!桩、标?牌及:其他设施的》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处以每人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加工?和经营无正当来源】木材的责令停业【没收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六)无证【或者非?法运输木材逃避【检查的没收》所运输的木材并处以!木材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 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员?、林政管理人员【、林业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绿,化任务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或者不按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以及不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 (二)虚报造】林、育林、育苗面】积,的;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