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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者围—。墙等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   (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  (二)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四)?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  》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三)—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    省、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饮用水水!量统一调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   ?。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水源工程已建成运!行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取!水条件较《好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实】施关:闭,后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第二十!。四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处置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 (: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