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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者围墙等!防护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   (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 (二)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四)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  】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 (三)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饮用水水量!统一调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水源工程已【建成运行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取水条件较好【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实施关闭【后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处置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