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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者围?墙等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  《 (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 (五?),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二)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三)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饮用水水量【统一调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水【源工程已建成运行】。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取水条件【较好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实施?关,。闭后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处?。置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  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