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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 ,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者围墙等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   —(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 (五)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二)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 , (四?),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二)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三)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  : 省、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饮?用水水量统一调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水源工程已建】。成运行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取水—条件较好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实施关闭后!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第二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处置》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 ,(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 第三?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 ,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