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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8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集中式供水是【。指以公共供水系统向!城乡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量安!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十二条  【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规模《。。、水:功能区划《等要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易地安置用地!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者围墙等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排污口【;  ? (二?)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的:场所:;   (四)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五)】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 (二)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   (三】。)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   (五)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放,养畜禽、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三—)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建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堆放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 【。 ,   ?省、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饮用【水水量统一调—。。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饮用水取水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在地表水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水,源工程已建成—运行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应当逐步】关闭取水条件较【好的地下饮用水水】源实施关《闭后:可作为饮用水备用】水源 第二十四【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实施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维护?。。。水,体,的自净?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和处置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功能!区划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有批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重—。要饮用水水》源,安,全,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限?制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道路》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饮用水供需实际和应!急需要加强饮用水备!用水源的建设和【维护: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工作《在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时及时启用】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备用》水源:管理:单位应当维护—供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件时保证饮用【。水备用水源正常启】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 》。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开:发利用?活动对水《体的污染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  (四)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专》项预案建立健全【部门:应急预案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第》三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按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日】常维护、管理和保护!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未依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水质!、水量监测的;【   ?(二)发现》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检举】。后不及?时查处的; —  :(三)接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或者隐患!的报告?。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的;  《 ,(,四)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的;   —(五)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或者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含热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染物》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淘金、—采石、采砂、—采矿活动《或者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